|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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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5-07-19 15:03 山东省茌平县外经贸局 |
行政许可
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
法律依据 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、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》及《山东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》
项目核准单位:按有关审批权限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
项目核准
适用范围 适用于权限内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、外商独资、外商并购境内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 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。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举办的投资项目,参照执行。
项目核准
需提交的材料
(一)申请人提交的《关于申请核准的请示》。
(二)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所编制的《项目申请报告》一式3份。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:(1)项目名称、经营期限、投资方基本情况;(2)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、拟采用的技术和工艺方案、产品方案、产品目标市场;(3)项目总投资、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、出资方式,融资方案。鼓励类项目要列明拟进口设备金额、数量,购置国产设备金额及数量;(4)项目建设地点,主要原材料、土地、水、能源等资源需要量和来源;(5)环保、节能、劳动安全措施;(6)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(三)根据管辖权限,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。
(四)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。
(五)根据管辖权限,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。
(六)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、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。
(七)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。
(八)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。
(九)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,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。
(十)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。
项目核准的条件
(一)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的规定。
(二)符合国家和省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。
(三)符合环保、土地、城市规划等政策的要求。
(四)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、工艺标准的要求。
(五)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、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(六)投资者的资信与项目所需投资能力相当。
项目核准的
程序和期限
(一)按照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,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。其中地方项目应由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初审意见。
(二)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,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,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、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,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。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,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,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。
(三)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,如有必要,应在5个工作日内,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。
(四)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(不含评估时间),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。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,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,说明延期理由。
( 五)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意见,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。对不予核准的项目,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,项目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,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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